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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驶”不得,侥幸心理必被罚!

发表时间:2019-03-18

开车上路必须具备驾驶资格

考取相应的驾驶证

这是对我们自身安全的负责

也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

但是,就在近日

有驾驶员就耍起了小聪明

做了“偷梁换柱”的事!

近日,菏泽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一起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驾驶员已被移交东明县城关镇派出所。

3月5日下午,菏泽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四中队民警依托菏东高速东明收费站执勤时,对一辆半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驾驶员向执勤民警出示了驾驶证与行驶证,执勤民警接过证件后发现,该驾驶员所提供的驾驶证与车管所核发的证件有明显的区别,执勤民警再一次对其询问驾驶证的来源,驾驶员坚持称驾驶证是车管所核发的。

随即,执勤民警将该驾驶员带至东明执法站进行询问,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之后,驾驶员承认自己原本持有的是B2型的驾驶证,没有考取A2的驾驶证,但为了能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便伪造了A2的驾驶证,准备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郝某对自己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驾驶员已被移交东明县城关镇派出所。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人员应当依法获取驾驶证,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伪造变造或驾驶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也给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